疾病名称:癫痫发作与癫痫综合征
疾病别名:癫痫发作与癫痫综合征;癫痫发作与癫痫综合症
英文名称:seizure and epileptic syndromes
癫痫发作与癫痫综合征 是什么?
癫痫(epilepsy)是慢性反复发作性短暂脑功能失调综合征,以脑神经元异常放电引起反复痫性发作为特征,是发作性意识丧失的常见病因。癫痫并非独立疾病,而是一组疾病或综合征。 癫痫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指临床反复发作的肢体抽动或惊厥。在脑电图技术出现前的38年,Jackson(1886)就提出癫痫是“高度不稳定的脑细胞群突然暂时过度放电”所致。德国精神病学家Hens Berger(1924)首次在人头皮上记录脑电活动,证明了Jackson预言的癫痫定义。 癫痫在祖国医学中称之为“痫症”,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有记载,如扁鹊的。难经〃曾描述“狂癫之病何以别之?……癫疾始发,意不乐、僵仆、直视”。19世纪末期西洋医学传入我国。将传统医学中癫和痫这两个概念不同的征候名称合二为一,用来翻译Epilepsy称之为“癫痫”。 痫性发作(seizure)是指每次发作或每种发作的短暂过程,是神经元异常地、过度地、有时出现的发放,引起一过性脑功能障碍所产生的症状,患者可有一种或几种类型的痫性发作。发放(discharge)是一过性神经元异常电活动。发作与发放不应与癫痫相混。发放为发作的病理生理基础,而发作并不一定是癫痫。 脑神经元异常放电(discharge)是癫痫发作的病理生理基础,因脑病变及放电起源部位不同,癫痫发作可表现运动、感觉、意识、精神、行为和自主神经等功能异常。无异常放电不属于癫痫发作,但痫性发作不一定就是癫痫,如热性惊厥不属于癫痫发作。统计资料证实,25%的痫性发作患者一生中只有一次发作,正常人因感冒、发热、电解质紊乱、药物过量、长期饮酒戒断、睡眠不足及心理压力等有时可偶发一次痫性发作,但不能诊断为癫痫。

(2)睡眠与觉醒周期:与癫痫发作密切相关,如
癫痫的发病率与年龄有关,反映不同年龄有好发病因。一般认为1岁以内患病率最高,其次为1~10岁。以后逐渐降低。我国六城市流行病学调查,癫痫的患病年龄在儿童及青年组随年龄增长而增高,至中年组最高,然后下降。 世界上绝大多数报道均为男性多于女性,男女之比为1.1∶1~1.4∶1。我国为1.15∶1~1.7∶1。门诊病人男女之比为2∶1。但亦有女性稍多于男性的报道,如英国三岛(1960)、挪威(1961)、哥伦比亚及丹麦。目前对其差异的原因尚不清楚,通常认为男性患癫痫的比例较高与他们的职业以及接触社会性致痫因素,如头部外伤、乙醇类有关。亦有学者认为,女性患者到医院就诊率较男性患者为低是男性癫痫患者较女性为高的原因之一。 种族患病率无明显差异。仅云南基诺族的患病率为161.25/10万,低于全国的患病率,可能与该族人数很少有关。Shamansky和Glaser(1979)的研究发现美国黑人儿童期患癫痫的危险性要比白人儿童大,在15岁时每千人中其累积危险性分别为:黑人男孩19.63,黑人女孩19.51,白人男孩9.53,白人女孩9.0。在控制年龄和种族以后,他们发现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居住区癫痫发病率略高。 癫痫缓解的定义是5年无发作,以及停药5年无发作。癫痫并非终身不愈的疾病。英国对一组患者随访10年,
5.
(2)用药时机的选择:明确癫痫诊断是用药的前提。如1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癫痫发作应予用药。第一次发作后的再发率为27%~82%,较高的复发率见于进行性或器质性脑病,脑电图有明确的阵发性棘慢波或频发的局灶性棘波的患者,亦见于部分性发作,有神经科体征,精神发育迟缓或精神障碍者。如首次发作时无上述情况,其复发的危险性较小,可推迟用药,进行临床观察。患者如存在明确的促发因素,如药物、酒精、疲劳、紧张、光敏等,应先去除这些因素,经过观察,依据情况再行用药治疗。 (3)长期用药:一旦找到可以完全控制发作的药物和剂量,就应不间断地应用。一般应于发作完全控制后如无不良反应再继续服用3~5年,方可考虑停药。还应根据病因、发作类型及发作频率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如有脑炎史、产伤史的症状性癫痫用药时间应长,复杂部分性发作停药应慎重。发作频繁而脑电图异常者亦应长期用药。停药时应逐渐减量,从开始减量到停用,应不少于半年。 (4)规则用药:在长期用药的同时应规则按时服用,这样才能保持稳态有效血浓度以达到抗癫痫的目的。 (5)单一药物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癫痫药物联合使用易致慢性中毒,中毒后易使发作加频,所以目前多主张用一种药物,如排除选药有误、剂量不足、服药不规则等因素而确认单药治疗失败后,方可加用第2种药物。如失神发作或肌阵挛发作无法用单药控制者,可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