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名称:人格障碍
疾病别名:人格障碍;psychopathic personality;病态人格;异常人格
英文名称:personality disorders
人格障碍 是什么?
人格障碍又称为病态人格或异常人格。病态人格原是广义的概念,泛指所有类型的人格不正常,后来一些学者发现病态人格的最初定义,符合现今称谓的反社会人格,从而又出现了病态人格的狭义的概念,专指反社会人格,提出以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s)代替广义的病态人格。 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的畸形发展,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明显的、偏离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及多数人认可的认知行为模式。人格特征的偏离对环境适应不良,明显干扰了其社会和职业功能,导致此人不能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难以适应社会生活。不但给别人带来伤害,而且其本人也深受其害或引起痛苦。 Pinel于1806年首先报告一法国农民在一次愤怒发作时将一妇女投入井中。此人是“软弱而放纵母亲之子,幼年时有求必应,及至成年骄纵跋扈,稍不遂意辄引起强烈的愤怒,狗近前踢死,马不安时无情鞭打”。Pinel当时难以将其归类,命名为“不伴妄想的躁狂(manie san deline)”。1979年西山青木认为病态人格不是医学概念,是社会学的问题。他们强调此名称的提出与欧洲完成工业革命的年代是一致的,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为对付劳动人民而炮制的,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借助医师的手而制造出来的。西山等意见在日本第69届精神病学会召开的专题座谈会上是占优势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倾向认为人格障碍是精神疾病。仲雄(Nakao)等(1992)指出人格障碍所致的功能障碍与大多数重性精神障碍一样严重。 关于人格障碍是否为精神疾病历来争议较大。Tahhtty KnH(1933)推断这类人的人格病态如此突出,必定有相应的生物学基础,只是目前未能发现而已。Schneider(1923)指出病态人格是一种特殊的、不寻常的人格,这类人从任何意义上来说均偏离正常,但不能视为疾病。他认为病态人格为一临床术语,并非道德观念,反对将其作为社会疾病看待。Schwart(1977)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人格障碍加以探讨认为将其作为疾病看待是有困难的。他指出医学上疾病的标记是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结构/功能的障碍,招致病人疼痛、不适或良好感觉的减低。现有的几种精神疾病(神经症,心理生理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均符合上述标准,均以一个器官(脑)的功能障碍为特征,并表现情绪、思维、意识等障碍和躯体不适。人格障碍是自幼发展起来的适应不良,不具有脑和其他器官的功能障碍,无疼痛或不适,其处理方式亦非医学的,且药物治疗无效,主要是再教育。 人格障碍的定义是难以精确规定的。对人格障碍做出科学的分类是困难的,Schneider(1950)指出“在任何一个年度,如果要求对不正常人格做出适当的分型,将使任何医生陷入极大的窘境”。早期的一些定义因具有贬义已被废弃。Kraepelin(1909)指这类人的特征是使他人不便、烦恼或蒙受损害;Schneider(1923)以“害人害己”来概括病态人格。近年来倾向认为人格障碍是人格特质的过分发展或病理性增强,这种极端发展的人格特质招致严重的适应不良和显著的功能障碍。 人格障碍多始于儿童、少年时期,有少数始于成年早期,并长期持续发展至成年或终生,仅少数病人成年后可能在程度上有所改善。就人格障碍的实质来讲并不是一种精神病,应与精神病严加区别。一般说,人格障碍具有3个要素:①早年开始,于童年或少年起病;②人格的一些方面过于突出或显著增强,导致牢固和持久的适应不良;③对本人造成痛苦或贻害周围。 目前用于分类研究的方法有两种, Kraepelin(1909)的病态人格分类主要是基于描述,是纯粹描述性的,如意志薄弱和攻击性;而Schneider(1950)和ICD-10(1992)是采用描述与病因结合的分类方法做出的。其目的不外是将不正常人格的标记与部分类似的精神病确认联系,如分裂型人格所表现的古怪和情绪冷漠等,不仅与精神分裂症相似,而且二者可能享有共同的病原基础。一般认为,ICD-10分类虽不尽完善,但在应用上是适当的和令人满意的(Gelder等,1989)。而且ICD-10与DSM-Ⅳ(1994)二者的分型已非常接近,多数类型二者是共同的,如偏执型、分裂样、反社会型(ICD-10为社交紊乱型dyssocial type)、表演型、强迫型、边缘型、依赖型、焦虑型(DSM-Ⅳ为回避型)等,ICD-10中有一种类型即冲动型不见于DSM-Ⅳ,而DSM-Ⅳ中有分裂型、自恋型和被动攻击型3种类型在ICD-10分类系统中无。DSM-Ⅳ将人格障碍分为A、B、C三组(cluster),A组为奇特或古怪组,包括偏执型、分裂样、分裂型(schizo typal);B组为表演组,内有反社会型、边缘型、表演型、自恋型;C组为焦虑组,包括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被动攻击型和未在他处特定的类型。这样区分有助于进行研究,因为组中所包括的类型常有重叠。 我国CCMD-Ⅱ-R(1995)将人格障碍分为偏执型、分裂样、反社会型,冲动性、表演型(癔症性)、强迫性、焦虑性和依赖性人格障碍。临床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由各种严重脑和躯体疾病,如脑病、脑外伤、一氧化碳中毒慢性酒中毒、或精神创伤后精神障碍导致的人格特征偏离,不单独诊断为人格障碍,应作为原发疾病的症状,称为人格改变。